話說那天會談到接近尾聲..

說了一段話讓我覺得壓力很大,根據學長的說法,
那樣做只是想要摸摸我的頭而已.

叫我的名字說"在我的印象裡,你一直是認真用功的學生."
原來這就是所謂的摸頭嗎?

我告訴
"你這樣講,我的壓力很大,你是長輩,我今天向著你要道理你不給,當學生的只能無奈找尋其它出路."

又說了:"你才博二,多修點課會怎樣嗎?"
天啊!為什麼要把錯推到我才博二的身上呢?
根據友人法律的支援,核可年級高的學生,而不核可我,這已經違反了平等原則.

我想年後可能要請教一下教務長,請他解釋所拿來引用的教務章程.


希望教務長能夠作出明確的指示,

要不然要花時間去問高教司關於核可此章程的判斷為何?
這樣很累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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